奥运化学危险品管制 化工企业喜忧参半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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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周边实行化工危险品生产和运输管制,将对化工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记者从4月21日的全国硝盐会议和4月25日的全国硝酸会议上获悉,由于北京奥运,从5月20日起,北京周边可能会限制和停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生产,届时可能会对国内的化工生产,销售和运输产生较大影响。

  据两会的代表介绍,为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北京市政府在奥运期间将对257种化学品实施管制,硝酸、尿素、硝酸铵、苯胺、硝基甲苯类、甲醇、甲醛、氨水、硫磺等257种化学品均在管制范围之内。管制内容包括:1、在2008年5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2、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需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3、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此外,上海市政府也在奥运期间对剧毒化学品实施了特别管制,规定包括:5月20日至5月24日、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停止审批向北京及其其他赛区城市或途径赛区城市运输各类危险物品(5月20日至5月24日除外),需在本市运输的,必须经市公用局批准。同时停止审核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涉及国计民生,且经交警部门确定可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除外,但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到北京及其他赛区城市或途径赛区城市或途径赛区城市购买剧毒化学品的一律不发证);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须凭购买单位提供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方能销售剧毒化学品等。

  会议上代表们还透露:奥运会前至奥运会结束,北京将摧毁1000余座非法小煤窑,加强爆炸物管理。由于硝盐、硝酸行业多数是硝酸铵的生产企业,北京、上海的上述管制行动将迫使全国炸药火工行业停产数月,直到奥运结束。届时由于煤炭、两钠和硝铵的减产,必然会影响到液氨、硝酸、尿素等其它化工和化肥产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各产品市场的格局也会因此发生一定的变化。

  由于管制时间迫近,管制区域以及与该区域产业关联的化工企业很多都在加班加点,囤积库存,以抢在管制前完成二、三季度的生产和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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