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四类成品油全额征收消费税

   2011-05-13 石油石油

63

  中国石油网消息:2月20日,从财政部的网站上看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通知》称,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更多>同类资讯
• 我国高端防腐材料领域取得重要突破 • 合肥工业大学基于金属配合物催化剂的电催化氨氧
• 中石化宁波申请合成氨系统及方法专利 • 江西1家化工园区通过认定
• 石化联合会《船用生物燃料油B24、B30》团体标准 • 《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
• 聚氨酯泡沫等三行业明年7月起禁用HCFCs • 集成电路用电子化学品制造关键技术通过鉴定
• 山东省5家化工园区扩区获批 • 到2026年制修订100项以上智能制造国家标准、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