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停止甲胺磷生产

   2011-05-13 石油石油

124

  从正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座谈会上传来消息,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已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甲胺磷生产,以从根本上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
  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内的甲胺磷出口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国家农业部和发改委要求各地要积极会同发改部门做好停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生产的工作,取消相关产品的农药登记证。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座谈会还表示,搞好这次高毒农药的销毁工作,也将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能否通过验收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国家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也指出,目前,全国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销毁工作进展缓慢,除北京、天津等少数地方全部销毁外,多数省份都还有大量未销毁的高毒农药,未销毁数量在10吨以上的还有湖南、江苏、云南、江西、河北、辽宁、贵州、河南等8个省。
  国家农业部日前已经向相关省份发出了高毒农药销毁督办函,要求各地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将高毒农药收缴和销毁作为农产品专项整治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加大资金投入,切实落实责任,务必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甲胺磷出口企业的生产,并在12月15日前全部销毁当地所收缴的高毒农药。

 
 
更多>同类资讯
• 我国自主研发世界最强超高强度碳纤维今日首发 • 山西支持山西打造全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
• 东北林业大学团队在纤维素基功能材料领域取得系 • 刘晓华代表:加快化工新材料科研成果转化
• 未来能源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 国内成品油价格3月9日按机制上调
• 亚洲最大圆筒型“海上油气工厂”开建 • 山东一家化工园区扩区获批
• 甘肃省18家化工园区拟通过复核 • 中东战火灼伤能源财报:透视海外风险传导链条与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