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划定水资源三条红线

   2012-04-18 国家石油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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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16日从省水利厅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水资源控制“三条红线”制度。

  “三条红线”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6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9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水面率稳定在16.9%。而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据了解,我省对用水总量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得批准取水。

  在纳污总量控制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今年底提出省级重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明年底提出市、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根据《意见》,我省还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对于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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