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开征营业税

   2012-01-17 国家石油化工网郭一信

65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开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今后需要征税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六类税目中,将新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将对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力的行为开征5%的营业税。其中需征税的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根据《通知》要求,征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涉及的自然资源需在境内。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则不需征收营业税。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PureteQ 闪耀中国国际海事会展:以国产化脱硫系统与碳捕集技术,助力航运业 “双碳” 落地,赋能海事合规转型! 揭秘工业领域的“幕后英雄”!Alleima合瑞迈Sanicro® 35高性能合金以材料创新实现性能与低碳双赢,为炼油化工行业提供减排新选项
2025亚洲涂料行业先锋奖揭榜! 鲁西化工“化工物流全程可视化及园区封闭管理”项目启动
嘉宝莉荣获尚普咨询集团系列市场地位声明 申报通道开启 | 【2025年度亚洲涂料行业先锋奖】全新启航!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