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印发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2025-05-09 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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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标准》共九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标准》明确,化工重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标准》共九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准》明确,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标准》规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十个基本条件。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其营业收入或税收贡献规模要求。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通知》强调,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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