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三桶油垄断 11家企业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2015-12-27 中国经营报

82

核心提示: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批复山东4家民营公司获进口原油使用权。12月24日,从山东省发改委获悉,截

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批复山东4家民营公司获进口原油使用权。12月24日,从山东省发改委获悉,截至目前,该省共有11家企业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另外恒源石化、清源石化、无棣鑫岳、金诚石化等4家山东地炼企业已向国家发改委上报申报材料,现等待评估组现场核查。就全国而言,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地炼企业为13家。

业内人士坦言,国家发改委此举意味着中石油等“三桶油”进口原油使用垄断地位再次弱化。

12月11日,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施子海公开表示,石油、天然气、盐业等重点行业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在油气等重要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再次获批,并非巧合。

“进口原油使用权改革再提速,部分地炼或率先获得政策红利。”分析师李彦对此分析称。

全国13家地炼企业拥有进口原油使用权

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显示,12月10日批复4家民营公司获进口原油使用权,其分别是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化学”)、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清石化”)、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石化”)、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石化”)。上述公司合计获得1445万吨进口石油使用权。

记者获悉,上述4家企业均为山东地炼企业,年炼化能力都已超300万吨。公开数据介绍,其中天弘化学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40万吨/年;鲁清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58万吨/年;京博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31万吨/年;汇丰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8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是形势所趋。”锐财经网分析师刘江远坦言,但申请条件要求苛刻,终使其油品质量将提高,同时地炼企业格局亦被优化。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则介绍,对民营企业开放进口原油使用权是对产业链上游的放开,长期而言,有助于国家层面的石油改革,并提升行业效率。

山东多名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发改委此举意味着中石油等“三桶油”进口原油使用垄断地位再次弱化。而在此时,传言已久的石油改革“靴子”终于落地。12月11日,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施子海公开表示,石油、天然气、盐业等重点行业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已完成初稿。

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描述,“十三五”时期,国家在电力、油气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电力、石油等竞争性环节将真正放开。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再次获批,并非巧合。

早在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对提出的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国家海关总署12月8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1月份,今年我国原油进口量同比增长了8.7%。

12月24日,从山东省发改委获悉,截至目前,该省共有11家企业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合计获得核准使用进口原油数量4142.88万吨,预计到2015年年底可完成进口量850万吨。而全国则有13家地炼企业获得了进口原油使用权。山东省发改委提供的资料介绍,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山东地炼企业已向国家发改委上报申报材料,现等待评估组现场核查。评估完成后,预计山东省可获得使用进口原油数量5200万吨。另外,山东还有10余家地炼企业正在完善申报材料。

李彦对此分析称,进口原油使用权改革再提速,部分地炼企业或率先获得政策红利,而山东则占据了绝对优势。

符合石油改革导向

“这么快的审批速度,还是有些出乎意外。”刘江远说。 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山东炼油化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炼化协会”)原会长刘爱英认为,多年来,山东地炼备受原料缺口的煎熬,无原油可炼,而直到《通知》发布后才得以实质性突破。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