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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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国家发改委就加强和规范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国家发改委就加强和规范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提出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在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现有储备与其他主要石油消费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原油加工企业保持一定规模的商业原油库存,能够有效增加国内资源存储总量,提高安全供应水平。近些年,由于国内油田减产、原料调整等原因,部分企业开始使用进口原油,对原油稳定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提高储存能力和库存量,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意见指出,该制度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

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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