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2009-01-09 国际能源网本站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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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1月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月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成品油的纳税人、以及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通知》称,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通知》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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