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2006-07-18 中国石油信息网中国石油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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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
    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中国石油于近日下发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中国石油为贯彻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作出的举措。加强环境保护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石油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国有骨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和职责所在。
  
  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油气生产线长面广,大多涉及饮用水源地、生态敏感区;炼化装置易燃易爆,基本濒临江河湖海、居民集中区。石油石化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决定了中国石油环境保护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规定》明确指出,中国石油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中国石油要求所属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中国石油站在长远发展全局的高度,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下决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中国石油和谐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
  
  强化环保部门上下级间“层级监督”
  
  《规定》确定了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提出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中国石油环境保护在实行分级管理的同时,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HSE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规划计划、财务、生产、设备、科技、人事、监察、思想政治、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
  
  《规定》确定了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或检举。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例。
  
  《规定》确立了“环境污染全过程控制”发展思路。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企业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
  
  《规定》指出,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其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确定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
  
  《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程序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维修。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拆除。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
  
  《规定》强调,企业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油气资源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他生产作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规定》指出,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规定》还指出,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企业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中,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途径;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时把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应急等作为优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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