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批发门槛重新开谈 五大石油公司可能受益

   2006-05-03 赢周刊庞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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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征求意见稿出台   近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的征求意见稿出台,成品油批

新征求意见稿出台 

  近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的征求意见稿出台,成品油批发门槛重上议程。“从整体上看,成品油批发门槛有所提高。”除中石油和中石化之外,中海油、中化和珠海振戎成为新的利益获得者,而民营油企仍被排除在利益范围之外。业界估计,按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绝大部分民营成品油批发商将出局。

  去年6月份,商务部曾经首次下发过成品油批发企业资质的征求意见稿(《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到几项硬指标: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被质疑“为两巨头度身订做”,因为除了这两家,几乎没有人能达到“拥有30座加油站”的标准。

  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有关与会讨论的企业。据记者了解,第二次的征求意见稿只在小范围内下发,对象是大型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接受记者采访的广东大部分中小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都不知道这一消息。

  门槛再度提高

  “这一稿有很大的变化,感觉比上一稿还苛刻。”江西的一位批发企业老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原来是1000万,现在要3000万;加油站原来要30座,现在要10座,数量是减少了,但是当时允许以租赁的方式,现在却必须是全资或者控股加油站,并且还要求是注册地的加油站;此外,增加了仓储的要求,油库由4000立方米,增加到10000立方米;门槛最高的是新增的油源要求,“与具备成品油批发或进口经营资质且成品油年经营量或进口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应合同”。

  “如果实施新的征求意见,将导致更乱的结局,所有批发公司的格局会因为这个意见稿而改变。”广东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说,目前只有四大国有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化、珠海振戎——有进口汽柴油的资格,此外中海油自身也有油源,因而新的征求意见稿出来后,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与这五大国有石油公司签订油源供应合同,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证。“以后五大石油公司就变成各家民营油企的龙头。”业内人士说,这第二修订稿完全是照顾国有企业的利益,等于让民营批发油商投靠五大石油公司。

  对民营油企来说,虽然新的意见稿更加苛刻,但也意外地新添了一道曙光。第一稿完全是代表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利益,但第二稿利益范围扩大,代表了五大国有石油公司的利益,虽然还是把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然而,这次,民营油企不一定要跟中石油和中石化签约,他们可以多了其他三大公司作为候选。比起中石油和中石化,其他的三大公司与民营企业联合的积极性更高。如果成品油批发征求意见第二稿通过的话,等于是帮助了三大石油公司开拓市场,民营企业将会主动和五大石油公司进行联合、联盟和整合。“市场将出现新的一波整合浪潮。”

  “新增了三个可以联合的石油大公司,我觉得这是一个机会,所以我认为第二稿比原来那一稿要好一些,机会多些。”一家广东民营油企老板这样告诉记者。

  但是这个新的机会里存在一个巨大的问题——调价机制。目前,国内只有中石油和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有油,中化和珠海振戎两大公司只能进口成品油。现在根本不是进口成品油的好机会:进口油和国内油差价达到2000多元/吨,国内油价是5000多元/吨,国际到岸价是7000多元/吨,在走私都亏本的情况下,中化和珠海振戎两大石油公司本身根本找不到油,现在等于空有机会,却难于施展拳脚。除非国内成品油的定价机制与国际接轨。

  “中国石油业似乎正走向开放,但其实石油行业的垄断程度是越来越深了。”一位民营老板说,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国将于2006年底前对外资开放成品油批发经营市场,届时各经营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将在“国民待遇”原则的框架下竞争。然而,目前,一大批民营企业“快撑不下去了”。

  4月21日,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龚家龙接受赢周刊记者电话采访,他说:“我们正就这事在洽谈当中,这一稿是不是合适,得大家来讨论。目前,这还是征求意见,应该还要修改的。”

  附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新旧征求意见稿对比

  1. 2006年意见稿

  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及资格: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备成品油批发或进口经营资质且成品油年经营量或进口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应合同。

  ●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规划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年零售经营量在1万吨以上;并在企业设立地区拥有10座以上自有或绝对控股的加油站(船)。

  2. 2005年意见稿

  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及资格:

  ●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符合国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批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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