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面推进化工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2016-11-11 中华石化网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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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严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认真审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从严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认真审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近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化工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江苏是化工大省,各类化工生产、经营、仓储企业面广量大,特别是沿江沿海的重化工企业多,安全风险很高。为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倒逼事故风险高、安全隐患突出的化工企业转型升级,补齐安全短板,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在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在太湖地区,重点实施转移、关停、淘汰、整治等计划。在沿海地区,重点实施先进、高端、绿色化工规范发展计划。在苏北地区,重点实施园区提升、产业链延伸和创新发展计划。

建立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地理信息系统,时刻掌握辖区内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具体位置、数量、产品属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严格限制过剩产能。处于人口密集区和安全环保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必须转型、转移、改造或关闭。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根据《实施意见》,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的化工企业,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的,制定出台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置能力、安全环保指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等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品(特别是精细化学品)综合性规范条件或地方标准。

针对化工企业灾害事故防范及处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技术标准规范的地方标准,并在全省执行。健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针对化工建设项目的联合会商制度。对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为加强源头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各类化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抓住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科学准确地评估危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各类化工企业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保护层分析(LOPA)、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SIL)等风险评估方法辨识、排查安全风险,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备案、应急管理等工作机制,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等有效的管控和预警。

各类化工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殊作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履行作业审批手续,落实专门监护人员,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要落实对承包商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工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基本实现化工产品生产、储存、流通和废弃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共享。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引导企业利用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独栋厂房作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建设要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确保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规定要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提倡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集中储存,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器具质量标准,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强化运输全过程管理。

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化工园区发展。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基础数据库,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并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封闭管理。

从严控制化工园区外新增化工重点监测点(指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位于化工园区外且暂不具备搬迁入园条件的重点化工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必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运行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职业卫生等要求的取消化工重点监测点。

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海事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园区的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化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证照手续不全的或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不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和申(换)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化工园区1年内发生较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未通过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区域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实施建设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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