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POM)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
公告称,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和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以可隆ENP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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