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2011-10-25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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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1-1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部制定了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张超 格桑多吉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010-65197672 65197107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zhangchao_wm@mofcom.gov.cn
      gesangduoji@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11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六)税务、外汇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四、分配依据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15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企业于2011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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