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气东送建设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007-06-2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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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中国石化集团化采购优势,确保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物资供应,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物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所需大宗、通用、重要物资
(见附件)实施集中采购、集中储备和集中配送供应。


    第二条 集团公司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物资装备部(简称川指物装部)是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物资供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物资供应工作,对各参建企业提报物资需求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东北物资供应储备中心(简称供应储备中心)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简称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川气东送建设工程集中采购、集中储备和集中配送供应等工作。


  第四条 各参建企业、项目责任单位(简称参建企业)物资保障部(站,代表本参建企业(包括上市、非上市部分)供应处,负责编报供应储备中心集中采购物资需求计划,配合供应储备中心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现场供应服务。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参建企业物资保障部(站)负责及时编制本参建企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需求计划(包括集中储备所需的物资需求计划,报川指物装部审核。

 

第六条川指物装部组织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有关部门对各参建企业提报的物资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和技术质量指标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后,提交供应储备中心实施。

 

第七条供应储备中心对川指物装部提交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平衡利库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物资采购实施

 

第八条 《川气东送建设工程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的物资,由供应储备中心上报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实施操作;其余物资由供应储备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其中属于进口的物资,由供应储备中心委托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重庆办事处实施采购操作。

 

第九条 供应储备中心要在中国石化统一的供应商网络内优选供应商,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供应储备中心要按照性能价格比最优和供应总成本最低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总部发布采购指导价格的物资,其采购价格不得突破总部采购指导价。

 

第十一条 供应储备中心负责实施进度控制和质量监造,严密控制物资供应过程,确保物资及时到货。

 

第四章 物资检验入库

 

第十二条 供应储备中心按照检验大纲、检验标准及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对集中采购物资组织检验验收。

 

第十三条 检验合格的物资,供应储备中心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直接运抵现场的物资,由供应储备中心实行现场检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现场物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检验不合格的物资,按规定办理退货、索赔、让步接收等手续。未经检验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和进入现场。

 

第五章 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凡列入《川气东送建设工程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供应储备中心实施集中储备。各参建企业在川东北地区现有库存消耗后,不得擅自新增储备。

 

第十六条 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会同指挥部组织各参建企业根据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物资需求特点,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物资的储备规模。

 

第十七条 供应储备中心要充分利用供应商寄售、联合管理库存和建立信息库存等方式,推进集中储备由占有资源向控制资源转变,大力降低储备资金占用。

 

第六章 物资配送管理

 

第十八条 川气东送建设工程集中采购物资实行集中配送供应制,由供应储备中心对集中采购物资组织实施统一配送。

 

第十九条 供应储备中心根据参建企业的物资配送信息,将集中采购物资及时配送到指定地点。各参建企业物资保障部(站)要及时组织现场接卸,主动协助办理现场交接手续。

 

第七章 采购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物资和供应储备中心集中采购物资,由供应储备中心统一与参建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结算、开具增值税发票。指挥部或各参建企业向供应储备中心支付货款。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物资结算价格以成本加费用的原则确定,主要由采购价格、运杂费、仓储费、化验检验费、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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