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将编能源领域三年政府投资规划 划定界限

   2017-05-05 中华石化网中国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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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

5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明确了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在能源投资中的界限,并提出建立能源投资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后评估制度和落实能源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等五项关键制度。

“这三份清单凸显了能源改革的决心,国家能源局还提出了到2017年6月完成的时间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国际部主任柴麒敏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柴麒敏认为,投资审批是一道大闸门,如何科学制订这三份清单很关键。这需要在能源转型和能源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进行制度设计,充分结合当下正在推进的电力和油气体制改革。

划定清晰的投资界限

《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之一,是首次为政府资金划定了清晰的投资界限,即重点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上述项目属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国家能源局的初衷是不希望有形之手过分干预市场,但预计实际操作比较难,特别是地方政府在GDP考核指标的压力下。”柴麒敏说。

在政府资金投资方式上, 国家能源局将建立政府投资资金分配信息发布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资金分配方式,不设置歧视性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能源项目,政府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

同时,国家能源局将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能源领域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规划期内政府投资的重大能源项目。建立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在政府投资之外,《实施意见》要求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确定能源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

具体而言,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

“《实施意见》对新能源投资是一个利好,降低了社会资本的投资门槛。”远景能源副总裁田庆军分析,通过规范新能源项目投资流程和强化监管,希望能避免当年在西部地区由于短期内大建风电场导致的“弃风”问题。

鼓励开展能源资产证券化

《实施意见》的另外一个亮点即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实施意见》此次提出一个关键措施就是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和优化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

国家将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能源信贷资产、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开展形式多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能源设施资产。

一直以来,能源行业的资产证券化案例相对较少,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自国电电力(3.270, 0.00, 0.00%)。

2016年7月15日,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功发行国内首单风电电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融资规模5亿元,共发行一至三年期三个品种,票面平均利率为3.99%,比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低16%。

“像远景这样行业排名前三的风机制造商,通过发债这样的形式进行融资也是很困难的。即便可以发债,规模也很小。”田庆军说。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能源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能源项目。

阳光保险研究部新能源分析师王润川认为,当前一大难点是,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优质能源项目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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