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从严规范煤制燃料示范

   2015-07-09 中华石化网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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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
7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副主任王秀江表示,该《指导意见》的核心是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有利于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稳妥实施煤制油、煤制气示范工程。

《指导意见》不涉及产能建设目标、产业空间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而是强调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做好示范验证,突出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重点在环保、能效、节水、自主创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要坚持量水而行、最严格环保标准、节能高效、科学布局、自主创新等5项原则。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千米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国家能源局在对《指导意见》的说明中表示,在总结伊泰煤间接液化、潞安煤间接液化、新疆庆华煤制气等已建成示范项目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提出了能效、煤耗和水耗等方面的量化准入指标。这些指标比以往要求更高,新建示范项目需采用多种前沿技术对现有流程作较大改造和提升(如大规模采用空冷技术、高比例污水回用技术等)才可能达到要求。

同时,新建示范项目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所在化工园区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锅炉系统气相污染物排放执行目前最严格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工艺系统废气中不排放氮氧化物和汞化合物,二氧化硫执行化工领域最新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这是国内首次对全行业提出废水零排放要求,远高于石化、火电等行业标准。

王秀江主任指出,《指导意见》对各项指标作出明确要求,旨在更好地规范现有及新建示范项目。未来无论是已有项目还是新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指标。《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若现有示范项目不能达标,必须通过技改逐步实现;新建项目则强调在准入时就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据悉,《指导意见》于去年10月完成初稿;今年23月征求了环保部、水利部等7个部门,新疆、内蒙古等11个产煤省区,中石化、神华等25家能源企业,行业协会及主要咨询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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