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乱局:山东地炼成功游说留条活路

   2013-01-23 中华石化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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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石化网讯 “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正在制定相关产品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实施细则,我们正在向有关方面核实。”1月22日,息旺能源分析师董杭说。

此前,国税总局曾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47号文),要求各地国税局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液态状(沥青除外)产品,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

然而,22天过去了,“国税总局的政策将过去通过调和油技术,向汽柴油中添加其他成分,以达到偷逃消费税的路子完全堵死了。在调油生产最发达的山东,这项政策关系到数十家企业、近10万从业人员生死,地方政府很不情愿开征。”19日山东一家地炼企业负责人王军坦言。

成品油消费税,这项2009年成品油定价改革中重要的改革条款,自2010年起就连续破坏——先是高尔化学等跨国公司以更换进口品名的方式逃税(见本报2011年3月《两跨国巨头涉嫌近十年最大石油走私案》);其后山东、安徽和江苏等地又大量出现了将MTBE(甲基叔丁基醚,作为汽油添加剂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等化工品掺入汽柴油,以偷逃消费税的企业。

“液化石油气是原油炼制的下游商品,其中含有部分烯烃成分,将它们深加工,就可以制成MTBE等产品,把MTBE与汽柴油按4:6比例调和后获得的调和油,其品质是可以达到相关的汽柴油国标的,但它相比常规汽柴油,就可以少缴近40%消费税。”王军说。

为堵住税收漏洞,2012年11月7日国税总局下发“47号文”,却遭冷遇。

“国税总局要征收成品油消费税,那么我认为最好下移到加油站环节征收,最好是成为价外税。这样,消费者就更能够了解、对比国内外油价,也就更能了解我们石油央企的难处了。”22日有中石油总部人士说。

地方的难处

相关企业迅速以影响地方就业、地方税收等为由,通过炼化协会,期望政府部门给他们留一条活路。

王军说,2012年11月7日后两个月,就像末日来临一样:业内所有工厂全部停产、下游经销商不但不进货,而且还拼命向市场低价抛货,都希望能赶“47号文”执行前逃生。

2012年12月31日,在山东炼化协会等相关利益方的强烈请求下,山东省国税局下发《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10号文),其中明确提出,省内税务部门征收消费税时,对“47号文”中所提到的“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这就令王军的同行们暂时缓了一口气,它们都是以液化石油气为原料生产MTBE等。

自2010年以来山东菏泽玉皇、潍坊东方宏业等数十家化工企业,迅速开始投资以液化石油气(LPG)等为原料的MTBE、混合芳构化等产品的产能。

由于少缴税,这些成品油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不但是很多民营加油站主要采购的产品,而且还曾挤入中石油、中石化旗下的销售网络,“几年前的中石化岳阳、河南问题油都是因为调和油比例失当,加入了过多的MTBE等,也就是从那以后,两大集团不再采购调和油。”有石化业熟悉内情人士透露。

两大集团不再采购,并未阻碍这些MTBE生产企业的扩张势头,王军指,“全国调和产能180万吨,一半以上都在山东”;非但如此,这些企业还不断进行产品升级,从MTBE发展到芳构化、烷基化产品,不断提高从液化石油气中的产品收率,“芳构化只有33%左右的收率,烷基化却能达到70%,同样一吨液化石油气收益可以升高一倍”。

随着调和油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成品油消费税开始大量流失,一些不法商人甚至开始利用采购调和油、顶替正规成品油的模式,从而进一步扰乱消费税地征收。

为此,国税总局出台“47号文”,以“一刀切”的方法,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液态状(沥青除外)产品,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自“47号文”公布后,国内调油价格大幅跳水。相关企业迅速以影响地方就业、地方税收等为由,通过炼化协会,期望山东省府及相关部门给他们留一条活路。

随之,山东国税“10号文”出台,有接近山东地炼的人士称,山东省国税局官员甚至为此专门赴京向国税总局作出解释说明。而安徽、江苏等地也开始观望,等待国税总局进一步的征收细则。来自息旺能源的消息称,国税总局正在制定消费税征收细则,将对某些产品进行免征或先征后返,“其中最有可能纳入的是MTBE,预计两会后消费税扩大征收才有可能正式开始”。

中石油人士建议:征税环节下移

在终端征收消费税,这个税收漏洞就很容易被堵上

“要实现消费税应征尽征,只要把征收环节从炼油环节,下移到终端销售环节就可实现。”上述中石油人士称。

自成品油消费税执行以来,中石油、中石化就承受了舆论压力,有观点将国内油价与美国价格放在一起比较,以此抨击中石油、中石化靠国内垄断地位,谋取暴利。因此它们更急于向社会说明消费税的细节。

在2009年出台的成品油定价方案中规定,在取消养路费等原有税费后,汽油要多缴1000元/吨、柴油800元/吨消费税;同时国家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放在了炼油环节,期望只通过对中石油、中石化、山东地炼等的管控,实现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从而大大减少征税成本。

然而,高尔化学等跨国公司和那些调油生产厂家却利用了炼厂征收这个细节,它们在炼厂成品油出厂后,将“动力煤油”、MTBE等再调和进入成品油中。

“调油以6:4比例调和后,其中6成油是已经缴纳了消费税的,而剩余的4成油却实现了逃税,因此这种油就比正常的成品油少缴纳了300-400元/吨的消费税,市场竞争能力自然就更强了。”他说。

然而,在终端征收消费税,这个税收漏洞就很容易被堵上——因为不论是成品油还是调和油,最终都是要通过终端才能够实现销售,在那里征收,漏征现象肯定会大大减少,“实在没有必要搞‘一刀切’;而且变更征税环节,对消费者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此外,我还建议消费税实施价外征税,即将企业对成品油真正的定价公开、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这个价格是企业产品成本与利润的真正体现,税收部分理应体现在价外,欧美日等成熟市场国家也都是这样执行的”,

(应受访者要求,王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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