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混配水剂新规出台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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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05月04日讯

  农业部近日发布第1744号公告,要求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含量变更至30%以上,逾期不再保留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

  公告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含量低于30%的,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含量变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应登记证的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的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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