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进出口管理办法9月实施

   2012-04-18 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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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17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界定为“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办法》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办法》还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办法》同时提出,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信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为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办法》第15条至第18条针对未经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非法转让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工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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