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化工企业而言,污染是最大的后顾之忧,也是企业最大的风险。特别是现在,民众的环保意识空前提高,甚至高到草木皆兵的程度,好像一看到化工企业就有看到大海的感觉——晕!在这种背景下,一旦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对方方面面都是个折腾。因此,治理化工污染也成了一场全方位的人民战争:从法律的角度,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政府的角度,官员们“巡视”最多的就是化工企业;从企业的角度,加强污染治理也不可谓不卖力气。但看下来,似乎还是缺少一股力量——市场的力量。既然污染属于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运用市场的手段处理污染当然不可缺少。因此,环境保护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既显得十分必要,也是必然趋势。
但坦率地说,所有在发达国家运用娴熟的市场手段,在我们这里都会显得很笨拙。市场是我们的软肋。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叫好不叫座也是这个问题。要想改变这种现状,真正用好市场这只手,还得靠法律、行政等多手帮助。
一是尽快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现在看来,企业和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险都心有余悸,根本原因是这种保险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都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法律上可借鉴时下的道路交通保险模式,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企业实行自愿保险。同时,法律还要对保险机制提出明确的约束,规范其经营。
二是建立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机制。名正,还得言顺。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是环境责任保险机制能否以法律的名义顺利开展的关键。企业不愿意上这个险种,最害怕的情况是“收钱的时候痛快,企业真遇到了麻烦又推三推四”。这正是事故评估定损机制不健全所致。出了事故,政府和环保部门有政绩诉求,保险机构有经济利益诉求,很可能就苦了企业没处说理,只能任人处罚。如果真有独立的、有公信力的事故评估定损机构,能够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污染有害因素分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责任认定,就可以避免企业各执其词、保险公司推三阻四现象的发生,也可以帮助企业尽快从冗长的事故处理中解脱出来。这样一来,环境责任保险一定会受到企业的欢迎。
三是加强政府的导向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着风险事故救火员和重大环境损害赔偿埋单者的角色。这样的角色其实是错位的。政府部门的作用应该发挥在法律的制定和规则的确定上。比如建立独立的、有公信力的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机制这件事情,就要靠政府来做。政府做好了这件事情,一个企业愿意、保险机构乐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就可以真正建立起来。政府也用不着出了事故都兜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