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厅产业函(2001)94号

   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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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厅产业函(20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委直管协会: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曾于1999年先后发布了两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和第16号,以下简称《目录》)。为进一步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我委拟对《目录》进行修订。请对两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拟新列入《目录》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修订意见。《目录》包括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三大类,请列出修订淘汰项目的名称和淘汰期限,连同前两批《目录》执行情况,于2001年3月30日前反馈给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联 系 人:曹云峰    贺晓文
  联系电话:63192800    63192831
  传真电话:63192824
  附件:拟新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 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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